仲介外籍船員至非我國籍漁船 應填報業務資料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條規定,仲介機構應辦理與經營者及外籍船員簽訂契約、處理糾紛及緊急事件等事項。
漁業署近期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應辦理事項」,仲介機構辦理仲介外籍船員至非我國籍漁船工作者,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將前一年度資料函報漁業署備查。
填報資料包括非我國籍漁船名稱、IMO 號碼、船員國籍、船員人數、船員每月最低、最高工資範圍(美金)、是否提供船員申訴處理管道及留有案件書面紀錄。
違反規定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非我國籍船員的資格並沒入保證金。
外勞通訊社 2022/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