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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8-歐洲商會建議書 籲放寬家事移工申請 人資功能由雇主履行 加強弱勢權益保障 閱讀:134

歐洲商會建議書 籲放寬家事移工申請
人資功能由雇主履行 加強弱勢權益保障

歐洲商會11月25日發布2023年建議書,今年係由25個歐洲商會委員會提出,共161個議題,包含108個先前已提出但未完全解決,以及52個新議題。在人力資源單元,內容涵蓋外籍移工、修訂勞動基準法、外籍員工納入勞退新制以及友善生育政策多個面向,包括放寬聘僱家事移工門檻,以及於原屬國簽訂契約內容,與實際條件應一致等。

歐洲商會表示,世界情勢瞬息萬變,台灣須和世界競爭吸收人才,有部分問題待處理。勞動法規方面需要重新修訂,將現代化工作場所和遠距工作的複雜性列入考慮,包括免除紀錄遠距工作者的工作時間和出勤紀錄的嚴格要求,使這類工作者在工作安排上享有某種程度自由,但仍具備法定社會保險的身份。因此在今年建議書中,呼籲將遠距工作者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 -1條許可類別,並豁免其工作時間紀錄及出勤紀錄的要求。

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歐洲商會認為台灣就業金卡的參加資格過於嚴格,為吸引更多來自歐洲、美洲和亞洲等其他地方更多樣化的外國人才,應妥善訂定特定外國專業人員的資格,並採用該地區與台灣競爭國家所採行的類似標準,同時也應降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資格,包括薪資門檻自 16萬元降低至 12 萬元,並刪除不切實際的資格要求,例如諾貝爾奬、唐獎得主等。

在少子化與高齡化的趨勢下,因一般國人可負擔的家事工作者短缺,許多工作者需犧牲職業生涯回家照顧。歐洲商會建議,比照香港或新加坡的做法,降低國人僱用外籍家事工作者的法律門檻。

在外籍移工收費方面,建議書中提到,招募和僱用外籍勞工時,於原籍國簽署的契約條款,原則上不應於目的國再修改,然而因移工母國和台灣的的要求有時有衝突,導致移工在母國簽署的勞動契約內容有時和實際條件不一致,導致必須另簽補充契約或附件,可能包含較原契約不利的條件,造成「合約置換」及強迫勞動。而越南明定一定金額的招募費用應支付給台灣的招募機構,可能因此將移工置於債務勞役風險中。

對此歐洲商會呼籲,政府應確保移工在原籍國簽署的契約條款,不會因適應台灣較低的要求而修改。實務上有不少企業引進移工,所要負擔的費用相當少,歐洲商會希望檢討相關辦法,規定人力資源功能必須由雇主履行,如雇主選擇外包給第三方,則費用應由雇主而非移工負擔。

針對招募費用,商會認為應強化相關規定及對台灣招募機構違法情形的監督,以及加強對原籍國招募機構和台灣招募機構之間跨境金融交易的控制,防止非法支付;加強與原籍國政府的對話與合作,避免兩邊招募機構的非法資金流動。

由於家庭類以及船員等特定工作類別的移工,較易陷入被迫勞動,卻未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充份保障,商會盼後續法規能做修正,給予適當的保障。

外勞通訊社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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