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擬放寬外籍漁工保險限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2日下午審查漁業法增訂條文草案,行政、立法討論共識,回溯自98年起,聘用外籍漁工可選擇投保商業保險或社會保險,可免除只購買商業保險的漁船主受罰。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沙志一表示,目前漁船主僱用外籍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勞保及健保)的情況各半。
他說,因為勞健保單位對未投保勞健保的漁船主追討罰款,且勞健保法主管機關不願修改規定,讓商業保險成為投保選項,所以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等人提出以上草案修漁業法,希望讓投保商業保險也能成為選項,不受勞保法第6條應參加勞保的規定所限制。
潘孟安於討論協商時舉例,投保健保的漁工,在海外拔牙自費曾自付2000美元,實際上無法給付。
沙志一說明,22日討論的共識為,通過潘孟安的提案後,自98年起算,聘用外籍漁工,可選擇投保商業保險或勞健保,若都沒有投保,仍會依勞健保法處罰,也可免除只購買商業保險的漁船主受罰。
他補充,其實外籍漁工都是短期工,勞保的年金要滿55歲才能領,若外籍漁工返鄉時才30多歲,無法申領,不符合現實需求;若外籍漁工身亡,其配偶離異,也不能領傷亡給付。轉向商業保險,較能滿足意外、職災及醫療給付短期內請領的需求,比較實際,海外就醫也能給付。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主張,應加註商業保險的保障內容,不能低於勞健保提供的福利。會中一度出現爭論,最後未做成決議,林淑芬憤而離席。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