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人才適用租稅優惠 需留意條件
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居留滿 183 天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 5 年內,超過部分 300 萬元部分可享有綜合所得稅優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事業單位應熟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者,應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外籍人士租稅優惠權益。
國稅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適用此項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文件或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居留」、「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 5 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境內居住之個人」等三項條件。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分別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的聘僱期間始日,以及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外勞通訊社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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