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調高住宿機構使用者補助 最高12萬元
取消排富規定經評估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 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 112 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等 7 類機構,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以上之住民,補助額度由最高 6 萬元提高至 12 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估計 12.5 萬人符合資格,預計自 112 年 7月 1 日起受理申請。 衛福部長照司副司長吳希文說明,於 112年度入住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兒少安置等 7 類機構,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以上之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每人每年最高可補助 12 萬元。 政府針對經濟弱勢者,如年滿 6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相關規定,可擇優申請身障住宿照顧費用補助或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補助。 吳希文說明,這 7 類機構符合補助申請人數約 12.5 萬,其中符合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補助約 5.75 萬人,扣除後可適用此方案補助約 6.8 萬人。 吳希文表示,由於各界持續關心入住機構的經濟負擔沉重、應提高機構住民補助額度,衛福部經通盤檢討政府的財務負擔能力,補助額度提高,於 112 年度入住上述 7 類機構,且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進行長照需要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以上之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當年度累計住滿 180 天者,予以年度一次性補助 12 萬元,如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者,就住滿 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即1 萬元) 。 另外,為保障既有住民之權益,衛福部指出,既有住民如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已入住機構,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經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以上,且累計住滿180 天者,當年度仍予 6 萬元補助,如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者,就住滿 1/2 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 1/12(即 5,000 元)。 吳希文強調,本補助方案皆不設排富規定。民眾如有申請需求或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方案各縣市服務窗口諮詢(聯絡資訊請參閱 https://1966.gov.tw/LTC/cp-6457-69925-207.html)。 外勞通訊社 2023/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