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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重度肢障、罕病身障者聘外籍看護再鬆綁【 yam蕃薯藤新聞】 閱讀:987

重度肢障、罕病身障者聘外籍看護再鬆綁

55歲的劉先生因車禍造成脊髓損傷,頸部以下全身癱瘓,靠著呼吸器與抽痰機維持生命,需要24小時的看護,「台灣的看護一個月要6萬,請不起,外籍看護工常做不久,每次要聘僱新的外勞,還得去醫院開巴氏量表,有夠麻煩。」劉先生表示,他一口痰堵住,隨時可能喪命,每次外勞落跑,家人搶著預約復康巴士或自費叫救護車,連人帶病床抬上車才能就醫。「每趟出門交通費、診費和陪伴者,至少五、六千元,我實在不願連累家人,好幾次都想死,卻連自殺的力氣都沒有。」

依照現行規定,國內可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的情形包括特定重度身障者、經評估須二十四小時照護者以及八十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其中特定重度身障者無需另外到醫院開診斷證明即可申請外勞,程序較為簡便。但十二項特定重度身心障礙項目中,「肢體障礙」僅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罕見疾病」也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很多罕見疾病如成骨不全症(玻璃娃娃)、黏多醣症、脊髓性小腦萎縮症等卻不適用,每次申請招募外籍家庭看護時,都必須先到醫院取得診斷證明,讓失能家庭大費周章、勞民傷財又曠日費時。

勞動部5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附表五,針對重度以上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的患者,簡化聘僱外籍看護工的行政程序,未來只要取得一次醫院診斷證明,後續聘僱外勞只要憑身心障礙證明即可申請,不用每次都大費周章到醫院重新掛號開診斷證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本次修法雖然簡化申請流程但並未直接修改附表五的列舉項目。原被排除的重度肢體障礙與罕見疾病患者首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仍需經醫師評估,只是後續重新招募時持身心障礙證明即可辦理。至於重度肢體障礙、罕見疾病的範圍是否修正,還是尊重衛生福利部的專業意見,後續會再進行溝通。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重度以上肢障者有52778人、罕見疾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有665人,估計約五萬人因此受惠。

對此,立委楊玉欣上任後,不斷要求勞動部檢討附表五的規定,她表示,到醫院開立證明對一般人來說稀鬆平常,但對這些重度肢體障礙或重度罕病的身障者而言,每次出門都需勞師動眾,非常不方便。既然重度障礙者有受全日照護的需求,政府應該站在服務民眾的立場,合理簡化相關申請流程。

另外,立委楊玉欣長期關注失能家庭的困難處境,但她認為政府以保護本國照服員工作機會為由,嚴格限制申請外籍看護的資格,實際上本國籍照服員的就業率並未因此增加,反而讓失能家庭的照護需求無法得到滿足。過去兩年以來她不斷要求政府提出更完整的居家支持服務政策,以失能家庭為問題的核心,透過制度設計讓這些家庭可以自由選擇聘僱本籍或外籍看護。本次公告只有微幅的簡化流程,後續會持續為失能家庭發聲,希望政府能夠聽見社會上微小但亟需得到幫助的聲音。

【資料來源:yam蕃薯藤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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