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才證明90天期限
診斷證明書開立日起1年有效 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起,勞動部將求才證明書、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等,有效期限延長至 90 天,另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與失智症診斷證明書或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有效期限為開立日起一年內有限,避免民眾因證明文件逾期而須重新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勞動部 112 年 10 月 20 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與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為簡政便民,針對聘僱移工與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檢附最近 90 天內的求才證明書、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或護理人員名冊正本、經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箱網養殖合夥人及受僱勞工名冊。 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由最近 3 年改為最近 6 年。 針對營造工作包括「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公共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等附表一至四,原先期限是 60 天,皆延長至自開立之次日起 120 日內為有效期限。 外勞通訊社 2023/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