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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逃逸越勞獲釋 提審法新制首例【聯合報】 閱讀:1470

逃逸越勞獲釋 提審法新制首例

越南籍外勞梅氏逾期居留還冒用他人身分被收容,李姓未婚夫二度聲請提審,適逢提審法修正生效,桃園地院認定移民署收容違憲,十四日依提審法裁定釋放梅氏,成為新法上路獲釋首例。

越女天天以淚洗面

「太高興了,想不到可以出來!」梅氏昨受訪時說,收容這七十四天,她每天以淚洗面,直到獲釋那一刻,她抱著未婚夫大哭,感謝未婚夫不離不棄,「我們會趕快結婚,讓我早日成為台灣人」;李姓未婚夫也感謝法官,讓人權得以伸張。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表示,他知道這樣的裁定,對現行審查的外國人收容法制及實務現狀會造成衝擊,甚至引發收容中的外籍人士競相聲請提審的「海嘯效應」,但法官有依據憲法審判的義務。依據提審法,相關單位對法院釋放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未婚夫願繳保證金

梅氏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來台打工,居留效期至二一二年六月八日,她選擇落跑,在台北、桃園兩地躲藏,今年四月當檳榔西施時被警方查獲,當時她拿出撿到的越配健保卡想蒙騙過關,因不會寫健保卡上的名字被識破。

警方將她依涉嫌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送辦,經責付移民署桃園專勤隊收容滿六天,再延長收容至八月廿五日。

李姓未婚夫到泰國公差返回後,發現梅氏被逮捕,聲請提審,主張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卅八條收容屬違憲,他表示與女方交往半年且有婚約,願意繳保證金,保證梅氏會定時向管區報到,希望停止收容,但桃園地院刑事庭認為,梅氏並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收容屬行政訴訟,非刑事庭提審範疇,駁回聲請。

24小時內交法院裁定

全案經高院發回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分案當天為七月八日,正好是提審法新制上路,「程序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後提審法,拘捕機關須告知本人及親友提審權,原則上應在廿四小時內將人解交法院迅速裁定。

法官認為,移民署收容行為違憲,且梅氏涉刑案部分已分別判處罰金六千元及三月徒刑,並諭知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責得易科罰金,難認有羈押必要,裁定釋放,並限制於李姓未婚夫的住居。

【資料來源:聯合報】                                         

觀察站/逃逸外勞解「束縛」 還是難

越南女外勞梅氏受惠提審法修正獲釋,未來收容人爭先恐後聲請提審的海嘯效應可預見。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提審法雖講究人權保障,但不代表一些逃逸外勞都可借此尋求脫身。

越南梅氏違法居留還冒充身分被收容七十四天,能獲釋放,主要是法官認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卅八條的收容行政處分違憲,其次是她有固定住居所,且有人為她作保、繳納保證金,難認有羈押必要。

「難道不怕她們獲釋又跑嗎?」一般的逃逸外勞,意味著本身居無定所,有逃逸之虞,且找不到人擔保,法界人士認為,雖可預見會有如雪片般飛來的陳情與提審狀,但沒那麼簡單解開這道「束縛」。

反觀這項以人權為出發點的新法,反而能照顧到一些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的新住民。

這些人當中,有人可能遭遇家暴離家、被迫離婚或台籍丈夫死亡等失去居留條件者,無奈觸法被收容,若有關心他們的朋友,或許能在他們最無助的同時,替他們伸出援手求見法官,透過新法的程序正義,兼顧到法理情,讓他們真正獲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而非因為外籍人士而有差異。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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