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收費應給收據或發票 違者將處罰鍰
高風險仲介優先查察 移點通建通報系統 有雇主與移工反映,付費給仲介公司並未拿到發票或收據等相關憑證,勞動部重申,仲介業者向雇主或移工收取費用時,應開立收據或發票,並應保存收據存根,違者將依就服法處 6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或是依違反營業稅等相關稅法規定處罰。 日前移工團體反映移工轉換時,常被仲介要求支付費用,仲介才會為其安排轉換雇主事宜,又支付費用卻不會給收據;為此,勞動部自 112年 7 月起已主動專案訪查轉換雇主的移工,至12 月底止預計完成訪查 263 家仲介公司,瞭解有無超收買工費情形;截至 112 年 11 月底止,已裁罰 9 家仲介公司,依超收金額處 10 至 20倍罰鍰及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勞動部表示,未來將篩選高風險仲介公司,如曾遭申訴超收費用等列為優先查察對象,並將透過 LINE@移點通建立通報系統,鼓勵移工線上舉報,如涉嫌不法將立即派案查處。 勞動部說明,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仲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不超過移工第 1 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以及每年不超過 2,000元之服務費。 至於仲介接受移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僅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又其服務費之金額,依移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積期間,得收取新臺幣 1,800 元、1,700 元或 1,500 元之法定上限內服務費,且應符合有服務始有收費,以及不得預先收取等原則。 就業服務事項包括,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代辦居留業務等。 勞動部指出,仲介協助事項以是否為「就業服務業務」區分,若是屬於就業服務業務性質就包含在每個月服務費中,就不可向移工額外收費;至於其他服務契約是否有約定免費提供,若沒有約定免費提供,則由仲介與移工自行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勞動部說,仲介向移工收取「服務費」,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若違反規定,除依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外,最重可停業 1 年。 勞動部提醒,仲介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除須依收費標準規定收取費用之外,尚須依據仲介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摯給收據。仲介如收取費用未提供收據,即違反就服法第 40 條第 1 項 第 20 款規定,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處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另外,仲介未依營業稅法、稅捐 稽徵法等相關稅法規定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即涉違反相關稅法規定,最重將處罰鍰 100 萬元,1 年內查獲 3 次將停止其營業。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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