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雇主聘家看有薪資補貼
勞動部提醒8/11前主動申請
勞動部提醒,符合經濟弱勢雇主資格者,其聘僱家庭看護工有效聘僱期間在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4年 8 月 9 日,家庭看護工薪資每月 2 萬元以上,勞動部給予每月 3,000 元薪資補助,雇主須主動提出申請補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因應家事移工自111 年 8 月 10 日起調整每月薪資至新臺幣 2 萬元,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提供薪資補助,其中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每月補助 3,000 元,最多補助 3 年,最高補助 10 萬 8,000 元。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經濟弱勢雇主資格,包括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發展署提醒,雇主只要發現符合資格或是就安費被勾稽免繳,即符合經濟弱勢,且自 111年 8 月 10 日起給予家庭看護工薪資不含加班費達每月 2 萬元,有效聘僱期間為 111 年 8 月10 日至 114 年 8 月 9 日之間者,應於 114 年 8月 11 日前主動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及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不含加班費應達2 萬元以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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