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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20-近5萬家臺北市企業 已依法成立勞資會議 持續發函輔導 未設立納入專案勞檢對象 閱讀:221

近5萬家臺北市企業 已依法成立勞資會議

持續發函輔導 未設立納入專案勞檢對象

 

為輔導事業單位依法成立勞資會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自 107 年起陸續針對轄內事業單位,依人數規模執行分期輔導。

 

截至 112 年底止,已發函催設 6,063 家,輔導完成 4,335 家,輔導完成設立比例約達 72%。另外,去年 12 月初次設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計有 71 家,累計設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包含分支機構在內已達到 49,828 家。

 

勞動局表示,針對尚未成立勞資會議的 1,700 餘家,仍將持續清查並發函輔導,也會納入專案勞動檢查對象,進一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有實施加班、變形工時等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除家庭類以及海洋漁撈、農林漁牧或養殖漁業符合特定條件以外,雇主申請聘僱藍領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勞資會議等相關文件,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才能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勞動局說明,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 條及第18 條均有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且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若事業單位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 條之 1、第 32 條、第 34 條及第 36 條等規定,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變更輪班休息時間及例假日挪移等措施,都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施行。

 

勞動局自 107 至 111 年針對臺北市僱用 20 人以上尚未依法成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訂定計畫,分期進行清查輔導,截至 112 年 12月底共計發函催設 6,063 家,已有 4,335 家輔導完畢,完成設立比例約達 72%。

 

相關人員指出,發函催設是軟性做法,若事業單位仍未設立,後續會持續清查,並由勞動檢查組透過專案勞檢方式,確認企業是否依法選出勞資會議代表,以及企業有無實施勞基法中的延長工時、變形工時、變更輪班休息時間及例假日挪移,若發現有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情形採取這些調整措施,就會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裁處。

 

「臺北市推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指導要點」已生效,共包含 5 大重點、16 點條文,適用對象為僱用人數 30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明定勞資會議的決議涉及勞基法第 30 條、第30 之 1 條、第 32 條、第 34 條及第 36 條等同意權行使時,得併附期限。另外,事業單位如違反指導要點規定,勞動局將派員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輔以行政指導,通知改善。

 

該要點中也規範,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以及後續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 15日內報請勞動局備查。事業單位及事業場所所僱用的全時、部分工時以及外國籍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者,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不得合併舉辦。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1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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