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農保身份 銷售金額達標可申請移工
農糧工作資格認定要點修正 鬆綁部分條件 農業部農糧署修正「農業部審查農糧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此次修正除配合政府機關改制,調整部會銜稱外,也針對不具有農保資格,但有實際從農的申請人,明定可以全年實際銷售金額達 25 萬元以上的相關憑證,向各分署提出申請,並增加檢附現場照片的規定。 此外,先前在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的規定中,為了配合外籍移工聘期,而有規範租用土地的租約效期應至少 3 年以上才能核可。 不過自開始受理申請以來,部分農友反映某些國有地的出租期間不足 3 年,但還是有很大機會續約,農糧署在此次修正中也增加但書,只要承租人具有優先續租權,且主動提供新約備查,即可符合格,避免這類對象因租約問題無法提出申請。 截至今年 1 月底止,各分署尚有 1,348 件待審,收件後審查約需 30 天至 60 天,但仍須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也可能延長。農糧署表示,配合作業要點修正,相關申請書表已納入相關規範,讓申請人更加了解所應檢附的資料,提醒送件前應確認各項資料是否齊備、完整,避免來回補件的困擾,如書面審查時認為有疑義,將安排實地訪查。 經農糧署核發資格認定函後,其效期為 90天,屆期將自動失效,呼籲業者把握時間,向勞動部辦理後續移工招募流程。 農糧工作範疇包含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這次修正針對設施農業做更明確的定義,包含食用蕈菇、溫網室蔬菜及溫網室果樹。另第三點規定,申請農糧工作類別為設施農業之溫網室蔬菜或溫網室果樹者,其溫網室應為農業部納入補助的型式。但不包括水平棚架及果園防風網。 申請人如具有農保身份,可直接以被保險人證明文件辦理資格認定;如不具農保身份,可以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 25 萬元以上的憑證申請,或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 15 萬元以上,並應檢附申請前一年內開立的銷售農產品憑證,或前一年內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及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農糧署補充說明,前述生產資材,只要與生產相關均可認定,包括農藥、肥料及包材等。 第四點並新增,申請人租用國有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或小地主大專業農之租賃契約期限未達三年者,其契約須記載申請人具優先承租權或續租權,並於租賃契約續約或異動後主動提供新約備查。 應備文件增列,申請人每筆土地須提供申請前一個月內現場彩色照片至少二幀,包括外部全貌及內部栽培的實際生產情況,並於所附照片註記土地地號、拍攝日期及種植作物類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1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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