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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2-性別工作平等法 有性騷擾雇主要立即通報 微型企業與雇主需注意! 勞動部:保證移工就業權益仍需電話通報 閱讀:231

性別工作平等法 有性騷擾雇主要立即通報

微型企業與雇主需注意!

勞動部:保證移工就業權益仍需電話通報

 

去年《性別平等工作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並研修相關子法,目前已召開逾 20 場次會議。勞動部於今日提出相關手冊,以利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依事業單位規模,提供 3 種「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並編製「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供參。

 

性平法新制為強化雇主的防治意識及責任認定,強調雇主無論是否接獲被害人提出申訴,或聽聞有性騷擾情形,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雇主需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以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此外,因應新法要求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或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勞動部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提供更便利且安全之網路線上平台。當雇主、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於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倘有尋求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的需求,可自勞動部建置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中遴選。

 

【不分國籍、企業體大小 移工權益也受保障】

 

據勵馨基金會指出,全臺目前超過 36 萬名女性移工,有 38.5%從事產業、有 61.5%從事社福照顧,且女性移工多從事國人難以負荷或無意負擔的勞務工作,直接或間接地支撐我國社會的穩定性,但依經驗有近 2 成移工疑似因懷孕被迫解約。黃維琛特別點出,自去年法令頒佈開始,在臺移工也同樣適用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保護,雇主、企業人資部門需要更加了解外國人聘僱相關規定,以免因為不充足的資訊觸犯性別平等法,且因供應鏈的歧視或剝削,會連帶影響企業商譽及國際外交對臺灣的印象。

 

對於「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的建置分類有四大專家,黃維琛解釋,目前這四類專家都需要接受培訓,包含政府機關同仁與曾任同仁、教育部及衛福部專家、政府推薦團體代表、公會推薦律師等。對於平台優先倒入公會推薦律師,他進一步解釋,主因律師行政資源充足、消息傳遞反應速度較快,也在去年也完成培訓,未來教育部及衛福部若完成培訓與意見徵詢完成,會逐步帶入相對應的資源。

 

【加害者客戶、同事居多 以非肢體接觸占1.8%】

 

據勞動部問卷統計,30 人以上企業機構,自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以來,有設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企業訂定比率由 91 年的 35.5%增至 112 年的 88.6%,且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 96.3%、99.5%,曾遭受性騷擾則分占 3.7%及 0.5%。

 

依女性工作者觀察,受性騷擾且加害者為「客戶」及「同事」者較多,各占 2%及 1.5%;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 1.8%,申訴後大部分認為有改善,而女性未提出申訴原因占比最高者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微型企業與雇主需注意!通報可電郵地方政府】

 

針對微型企業、雇主常見的問題,發生事件一定要線上通報嗎?黃維琛指出,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只要得知職場發生性騷擾的風聲,一定要完成通報,也考量微型企業、雇主方便性,並非指定要申請工商憑證辦理線上通報,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發信件、電話致電請求協助,以利完成通報程序,切勿主觀判斷,認為無須處理或延宕,也避免涉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1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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