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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03-失聯移工、非法雇主仲介 自首可減免處罰 閱讀:202

失聯移工、非法雇主仲介 自首可減免處罰

移民署減免處罰新規上路 盼緩解人力負擔

 

根據移民署統計,今年 2 月在臺失聯移工人數為 8 萬 5,229 人,較前一個月下降 718 人;為減緩移工失聯的情況,彌補查緝人力的不足,移民署有針對特殊情況、特殊對象的處罰減免,鼓勵包括移工、非法仲介向治安機關或行政機關自首、檢舉不法。

 

依據移民署訂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該標準第二條,協助或雇用外國人在臺灣從事與停留/居留許可不符的活動,或是藏匿、收容或隱避外國人使其從事不法活動的非法仲介或雇主、非法居留的失聯移工,如果主動向治安機關或行政機關自首,罰鍰可以減輕二分之一。

 

如果自首時提供資料檢舉其他違反上述法規的共犯或幫助犯,而且確實查獲,內政部可免予處罰。但為了避免遭到濫用,處罰減免以一次為限。

 

另外,按照「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的規定,原先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符合特定情況,罰鍰就可以減輕二分之一,跟失聯移工較為相關的情況有:

(一)八十歲以上。

(二)要撫育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並提出資料佐證。

(三)因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疾病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經國合格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者。

(四)因懷孕或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飛機或船班,並且提出證明文件。

前述二、三、四的情況仍有但書,必須是在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六個月內,才得予以減輕處罰。

 

「減免處罰標準」的第四條則規定,如果是因為遭到人口販運的被害人,因此在台灣逾期居留,可以免予處罰。同一條第二款則規定,如果逾期居留者提供事證檢舉,協助治安機關查獲非法收容外國人從事工作或媒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者是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以及自己的名義聘僱外國人為其他人工作等《就業服務法》所禁止的行為,那麼檢舉人可以免罰。

 

同樣,如果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檢舉,協助查獲有人讓逾期居留的移工從事不法活動,加以而容留、藏匿或隱避的行為,也可以免罰。除此之外,因為天然災害、疫情、重大事故、遭受酷刑、殘忍和不人道待遇,或是因為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逾期居留者,若能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內政部也得免予處罰。

 

而政府若有辦理特殊專案,比如 2023 年 2 月至 6 月推動的「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適用專案的對象也能予以免罰。

 

移民署已於 2 月 29 日發布這份新的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並於 3 月 1 起施行,施行效果有待 3 月以後的失聯移工數量變動進一步評估。詳細條文與說明可參閱移民署公告: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7235/365458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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