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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23-移民署新辦法擴大對象 居停留皆可查察 查察時間延為申請後20天、需明確記錄 閱讀:217

移民署新辦法擴大對象 居停留皆可查察

查察時間延為申請後20天、需明確記錄

 

內政部移民署近期已正式施行新版的查察辦法,擴大可查察對象為所有申請來台居、停留者,可查察其生活實際情況是否符合申請居留事由,辦法內容近期已送立法院查照。

 

移民署因應去年修正的新版《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並更名「內政部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相關辦法已於 3月上路,並於近期送立法院查照。

 

鑒於實際執行查察原因多元化,因此新法與新的查察登記辦法將可受查察的對象擴大,未來申請在臺灣居留、停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等,必要時移民署可以派員查察,而不再只限於因收養或婚姻關係申請來臺居停留者。

 

同時考量到受查察者需要時間準備,因此將查察時間從申請後的 15 天延長為 20天。

 

如果查察後有不符合申請的情況,可以複查後,再予以許可或不許可。查察辦法也明確規定執行時間必須在日間,除非受查察人答應或者因為查察耗時較久而需要延長到夜間,但也必須獲得受查察人同意。

 

查察事項的規定也略有變動,包括新增「與他人共同生活、互動」的實際情況、「子女人數」、其他足以證明申請在臺居停留原因的實際情況,如就學、工作等。對於查察的紀錄事項與辦法也加以明文規定,避免重複、混淆等情況。

 

4月曾傳出肯亞籍藝人受招募來臺卻從事不符居留原因的農務工作,也未符合勞基法規定,民團及立委呼籲政府應主動查察白領工作者來臺實情;若按新的查察辦法,移民署應可於外國人申請時查察來臺工作情況,不過新辦法上路後,勤務上是否能執行、人力是否足夠,目前尚無公布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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