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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01-「移工一站式服務問答集」 彙整更新 勿上傳不實資料 違者罰鍰並廢止配額 閱讀:139

「移工一站式服務問答集」 彙整更新

勿上傳不實資料 違者罰鍰並廢止配額

 

勞動部112 1 月起開辦「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已超過 5.7 萬名家事移工參加,針對實務上所遇到的問題,勞動部特彙整更新「移工一站式服務問答集」,供雇主、仲介與移工參考。

 

一站式服務中心地址電話資訊

 

移工完訓後當日上午 7 30 分後,雇主(仲介)即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雇主接待區),將移工帶回。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有 2 處,依移工入國機場區分,移工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國,請至桃園市龍潭區渴望路 205 46 (雅舍輕旅,電話 03-2866628);移工自高雄國際機場入國,請至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 459 (電話07-2620787)

 

雇主從國外新聘及從國外聘僱家事移工,家事移工如未持有入國講習完訓證明或完訓證明已屆滿 5 年效期,雇主都需依新制規定,最遲應在移工預定入國日 5 日前,至勞動部「移工 一 站 式 服 務 暨 機 場 關 懷 網 」 ( 網 址 :https://fwots.wda.gov.tw/),完成線上登錄及申請作業,申請包括:入國講習並登錄移工基本資料,同時線上申辦聘僱許可(勞動部)、居留許可(內政部移民署)、加入職災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民健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辦理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檢查(工作地之地方政府)等 5 項法定事項,雇主若未完成登錄及申請作業,將影響家事移工入國工作流程。

 

講習期間需給薪、無須繳就安費

 

各項申請以講習序號為勾稽基礎,請申請者務必核對正確。法定文件申辦系統所需基本資料,於移工一站式服務網已登打之欄位內容將自動帶入,以提升雇主或仲介申請時效。

 

移工入國講習期間,雇主無需繳納就業安定費,但是需支付講習期間的薪資,雇主如未給付薪,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勞動部提醒,雇主不得上傳不實資料,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將處新臺幣 30 萬元至 150萬元罰鍰,及廢止聘僱移工名額。

 

實務上,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前遇到被照顧者去世,勞動部指出,雇主可於移工入境前向一站式服務中心取消申請,因仲介係受雇主委任,如雇主要求仲介停止引進,則仲介即應依雇主要求向一站式取消申請,至於外國人入國簽證之終止,則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

 

被照顧者死亡 勞動部說明處理程序

 

至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國前被照顧者已去世,是否涉及提供不實資料?勞動部說明,移工於取得簽證後,如被看護者於申請聘僱許可「前」死亡者,雇主或仲介只要於勞動部審核准駁聘僱許可日前,提供勞動部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文件或變更其他被看護者,勞動部即不會認定有提供不實資料。

 

若移工於入境前,被看護者已死亡,雇主有變更被照護者或轉換雇主需求情事,於移工入境後,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前,即應向勞動部提供死亡證明或說明文件,申請前死亡應附上死亡證明或說明文件;若是申請後死亡,在勞動部發聘僱許可前則應檢附死亡證明或說明文件 。

 

移工簽證勾稽不到資料 需洽外交部

 

此外,移工已取得簽證,但「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勾稽不到移工資料,系統顯示訊息:C002 該招募許可函比對『簽證檔資料不符』請再確認!」,致聘僱許可函無法申請,因無法完成聘可受理,應如何處理?

 

勞動部說明,申請移工簽證駐外館處核發實體簽證後,資料匯入發展署移工相關系統至少需要 3 個工作天,若移工簽證已領取超過 3 個工作天仍無法線上辦理聘僱許可,雇主或委任仲介須將移工護照、簽證頁及聯絡資訊 E-mail至移工機場服務站信箱(fwservice@wda.gov.tw),並致電通知移工機場服務站 (03) 398-9002,移工機場服務站工作人員將協助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認移工簽證資料。

 

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或註冊等系統操作相關問題,可透過網站上智能客服查找對應說明,或於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30~17:30撥打(02)8791-8100 客服專線諮詢,客服人員將於上述時間主動回復問題;如為系統操作外之問 題 , 請 撥 打 移 工 一 站 式 服 務 中 心 專 線 (03)2866628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1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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