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勞動部公告
雇主為財團或社團法人 可委任績優仲介 勞動部 14 日公告 「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 ,由成立 5年以上具有服務實績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為雇主,聘用本外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至家有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的家庭陪伴照顧,第一年試辦單位 3 家,試辦單位可以委任績優仲介,處理移工之招募、引進、聘僱管理、生活照顧服務、住宿管理等事宜。 『 仲介需 5 年內評鑑皆 A 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 「 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 」 ,該計畫為期 3 年,申請試辦單位其資格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 5 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若要委任績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該仲介須檢附申請日前 5 年內,評鑑成績依規定均屬於 A 級或績優免評鑑證明,以及申請日前 2 年引進外國人人數及類別比率證明文件。 試辦單位須提出專業服務管理團隊成員所具備之醫護、照顧服務員管理、外國 人雙語翻譯與住宿管理、財務、經營管理及資訊能力等專業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試辦單位需撰寫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書,其內容含規劃服務區域、服務對象、服務項目、服務時間、收費標準項目與金額以及服務品質規劃等。 蘇裕國指出,試辦單位須負法定雇主責任,試辦單位的移工人數是自行評估,沒有所謂的核配比,初期試辦預估上限 30 名移工名額,北、中、南各 10 名,申請聘僱外國人仍須先辦理本國招募,不足才得以聘移工,其本國人合理薪資與機構看護工一樣為新臺幣 3 萬 302元,這是正常工時的薪資;外籍陪伴照顧工作者適用勞基法,工資應符合最低工資、工時、加班、休假休息、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懷孕與生理假等勞動權益。 蘇裕國說明,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服務對象包含 :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有就醫或手術紀錄、符合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資格等,家有身心障礙者或病患需要陪伴照顧的家庭,自費向試辦單位申請服務,再由試辦單位安排陪伴照顧服務人員,至家庭提供 4 小時以上彈性時數或全日 24 小時內含 10 小時休息時數的陪伴照顧服務,試辦首年將有北中南各 1 家至少有 3 家試辦單位開辦。 『 補助試辦單位開辦費用 』 蘇裕國指出,試辦單位於累積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後,得向勞動部申請試辦補助,第 1 年最高補助 140 萬元,包括開辦費用、行政費及人事費,第 2、3 年則只補助人事費最高約 60 萬元,另對於試辦單位一年內成效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二千小 時、五千小時、八千小時或一萬小時後,將分別給予績效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累計最高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 針對試辦單位屬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 「 醫院總額結算執行架構之偏遠地區醫院認定原則 」 所定偏遠地區,且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前項所定時數百分之十者,績效獎金加發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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