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長開唱費 移工雇主血淚 近日勞工權益引發討論,議題中包括勞動部於二○二二年九月舉辦「敬!前進的光 性別工作平等法廿周年音樂會」花費三五六萬,其經費來源是就業安定基金。昨天媒體又披露,就業安定基金除被用來裝潢勞發署會議室、買咖啡豆、垃圾清運,甚至找臉書小編,一年濫花超過八千萬元。 這筆就業安定費之中,有著外籍看護或幫傭雇主的血淚。 依照法規,聘用外籍看護或幫傭的花費不只是外傭薪資,還須負擔食宿,另外每月需支付就業安定費約二千元,及健保費、職災保險費,每年度投保意外險也由雇主負擔。 最莫名其妙的其實是就業安定費,主要法源依據在就業服務法。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的工作,是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以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但十一類外國人工作者,為何只有這三類,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就業安定費意為安定國民就業,但外國人各類工作都會衝擊到國人就業甚至人才培育,並非只有這三類有影響。 全台移工已超過七十六萬,但以生產、營利為主的產業移工雇主,並不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反而是家庭幫傭及看護的雇主,沒有生產營利,每個月卻要多繳兩千元的就業安定費,形同懲罰。 今年全國外籍家庭看護幫傭約有廿二萬人,雇主每個月繳納的就業安定費,就有四點四億!這筆經費的用途,就是很籠統的「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到底規範的法規為何?執行成效如何?每年超過五十億元的就業安定費,政府應該檢討並公布帳目;如果無法呈現其效率,就應刪除此徵收名目或調整金額。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1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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