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性平三法修正 強化保護及通報機制
勞動部修正外國人性侵害處理原則 為配合性別平等三法等相關法制修正,勞動部於 114 年 1 月 6 日公告修正 「 加強外國人遭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 」 及 「 加強外國人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及流程圖 」 ,名稱亦同步由原先的 「 外勞 」 修正為 「 外國人 」 ,並即日生效。 『 各單位業務聯繫分工 依規定辦理 』 據處理原則,有關性侵害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報及處理程序等規定,各單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處理。 (二)涉及外國人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依該處理原則辦理。 (三)涉及外國人 、 雇主之權益或罰責,依就業服務法 、 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為免有發生個案未能向各直轄市 、 縣 ( 市 ) 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致影響遭性侵害外國人相關權益,在處理原則列出其他可受理單位。 依原則指出,於接獲外國人性侵害申訴案件時,應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再來通知外國人狀況發生地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同時副知外國人工作許可地與居住地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至於接獲外國人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則是應通知外國人狀況發生地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並副知外國人工作許可地與居住地 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 性侵害案件屬非告訴乃論罪 』 該原則提醒,性侵害案件屬非告訴乃論罪,在未偵訊完成前或起訴仍有出庭之必要,各相關單位不得有使該外國人與雇主或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 ( 以下簡稱雇主 ) 私下和解或逕自安排該外國人返國等情事。 雇主對其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司法機關一審判決有罪者,勞發署應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衛生福利部應推展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增強外國人對性侵害求助管道及權益維護之認識。各直轄市 、 縣 ( 市 ) 政府應協調轄內勞動主管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密切合作,推廣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勞發署應推展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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