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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09-憂權益指引過於關注移工自身家庭 雇主協會指印菲曾表反對 建議調整 閱讀:74

憂權益指引過於關注移工自身家庭

雇主協會指印菲曾表反對 建議調整

 

 勞動部日前發布移工懷孕的婦幼權益保障指引,彙整性工法 、 職安法等相關法規,包含生育相關補助和育嬰留停等權利,以及雇主可申請短照 、 喘息服務填補人力;對此雇主協會指出指引討論過程中移工來源國曾有反對意見,建議應考慮與移工母國的合作關係,調整政策。

 

針對移工生產後、育兒的相關權益,指引中說明,產業類及有投保勞保的家事移工,產後可申請生育給付。未投保勞保的家事移工給予生育補助,先前曾傳出有反對意見,目前指引中僅規定,針對有子女照顧需求 、 特殊境遇的移工,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將視個案提供照顧補助。勞動部官員補充,補助額度後續將另外訂定。

 

『 實務上移工在臺育兒相對少 』

 

針對移工育嬰育兒權益部分,依性工法 1 年可請 7 天家庭照顧假 ( 算事假 ) ,受雇滿 6 個月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但移工不適用就業保險,無法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勞動力發展署跨國管理組副組長莊國良說明,若移工育嬰留停,雇主與移工依照性工法約定暫時中止履約,並向勞發署表示勞雇雙方約定育嬰留停的期間 、 實際上沒有提供勞務,則移工的聘期和就業安定費繳納在這段期間可以暫停。不過他也表示,實務上目前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

 

移工若在臺懷孕 、 生產,要養育子女並不容易,除了臺灣消費水平較高,也有文化差異、生活作息和兼顧工作的困難。近期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拍攝的紀錄片,呈現幾位移工媽媽的實際遭遇,多半需要把子女送回母國由其他親屬撫養,或雇主願意調整工作方式,才有機會兼顧育兒。

 

此外重症 、 失能等家庭看護工雇主,其照顧需求也可能受到影響,勞動部在指引中也詳列看護工雇主在移工懷孕期間有請假及休假需求,可申請短照服務,包括日照中心全日或半日服務 、 住宿式短照 、 夜間短照 ( 至多機能服務中心,由機構協助沐浴 、 進食 、 服藥等 ) 、 長照站 、 居家短照服務等; 也可以申請長照喘息服務,兩者相加 1 年有 52 天的額度。

 

『 照顧空窗 雇主可申請短照、喘息 』

 

但社團法人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認為,勞動部的指引刻意將移工自身的家庭角色放大,忽略其核心工作使命,掩蓋家庭照護需求的迫切現實。

 

協會也指出,移工來源國如菲律賓與印尼,在先前勞動部舉辦的會議中對懷孕指引表達不滿,認為與其民情相悖,會增加管理移工的困擾。

 

協會建議外勞輸出國與輸入國的合作應建立在公平與尊重之上,以符合實際需求的政策應對照護人力的挑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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