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性騷擾申訴案113年增至78件
多涉及去年修法內容移工雇主也遭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113 年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總計有 78 件申訴案,其中有 47 件屬申訴雇主未善盡性騷擾防治義務,另有 31 件屬於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 、 不服雇主所做的調查 或 懲戒結果等,申訴案件總數相較於 112 年的 46 件有明顯增加,多為修法後新增的申訴類型。另外,也有家庭類移工反映遭到性騷擾卻未獲得妥善處理,勞工局提醒,雇主仍須採取必要處置作為,會視個別情形判斷是否有違反性工法的情形 。 『 新修性工法 增外部申訴處理機制 』 性工法過去偏重於雇主防範責任, 113 年修法增加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 強化雇主防範意識 及 責任,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最高可處 100 萬元罰鍰;受僱人 或 求職人亦可直接循外部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若雇主未處理,或不服雇主調查 或 懲戒結果,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採取必要處置。勞工局特別製作 「 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 網頁專區,避免未及時採取糾正 及 補救措施導致受罰 。 『 勞工已申訴 雇主仍有法定義務 』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常見因雇主對管理階層疏於教育,致使各級主管不知如何協助受害員工,甚至要求員工忍讓等失當行為。去年曾發生勞工遭襲胸後向單位主管反映,但該主管草率以 「 應非故意 」 回應,並威脅受害者不得向上反映,受害勞工在忍無可忍後報警,雇主才啟動調查並調動加害人至其他部門,但距離事件發生已長達 6 個月,期間勞工被迫暴露於性騷擾風險中,雇主更因該主管的不當言行而遭勞工局依法處罰 。 常見錯誤還有當被指控的性騷擾加害人即為雇主本人,雇主往往僅專注於否認性騷擾事件,或是認為勞工已報警 、 已向勞工局申訴即交由公部門處理,而忽略雇主應採取的法定義務。去年雇主被指控性騷擾的案件中,包括因被指控是行為人而完全未調查,或雇主反咬移工為了轉換雇主而申訴,或以條件交換方式要求勞工撤告,這些處理方式都不正確 。 『 未有立即補救措施 4 件涉及移工 』 勞工局科長王憶芬進一步說明,去年新北市移工相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中,家庭類雇主違反第 13 條第 2 項 「 未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有 3 件,事業類有 1 件,每件各罰鍰 2 萬元 。 至於違反第 32-1 條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 或 僱用人、雇主未處理 或 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 或 懲戒結果等規定,去年涉及外籍移工有 1 件,為事業類雇主,依法可罰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因該案涉及 5 人,因此加重罰鍰至 10 萬元 。 『 外看申訴 可採取隔離等必要作為 』 王憶芬指出,家庭類移工仍是性工法適用對象,過去曾有雇主在浴室內部裝設監視器,雖聲稱可用浴巾擋住,但仍遭認定違法而開罰。有別於一般職場,家庭類移工工作環境較封閉,但外籍看護工如反映遭被照顧人 或 家屬性騷擾,雇主仍應採取相關必要作為,例如隔離 、 宣導 、 適度給予關懷,或是在從事某些照護行為時可由其他人在旁輔助,都是能夠降低敵意環境的具體措施,勞工局也會整體審酌 。 陳瑞嘉強調,雇主不論是 「 接獲申訴 」 或 「 知悉 」 性騷擾事件後,依法都要採取 「 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 ,如啟動調查 、 保存事證 、 釐清事實,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並提供醫療 或 心理諮商等必要服務 、 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若性騷擾事件成立,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處置,也應實施教育訓練及改善環境安全性等 。 如有相關需求可至 「 新北勞動雲 」 首頁 「 服務資訊 / 就業安全 / 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 專區 (https://gov.tw/Dm1)查看相關資訊 。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