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辦處公告營造工期最短1年6個月
未滿應附協議書、聲明書確認建案狀況 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公告,為加強對印尼移工的保障,營造業最短契約期限為 1 年 6 個月,若契約少於此一期間,則臺灣 及 印尼仲介須加附 「 印尼移工與印尼仲介雙方簽署之工作期間 協議書 」 、 「 臺灣仲介 或 雇主聲明書 」 兩份文件,以便當局確認該建案工作期間實際狀況 。 依據印尼移工保護部安置司於 3 月 27 日的通知,相關新規定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生效,不過在此之前所核准的勞動契約與互貿文件仍依原規定辦理,不受影響 。 『 未滿三年契約 印辦處籲以承接優先 』 公告指出,除營造業外,其他各類別勞動契約工期均已調整為三年,系統已做更新,包含仲介引進以及 直接聘僱案件均須依此期限填寫契約。營造業勞動契約最短期限則為 1.5 年,即 1 年 6 個月。 印方呼籲,對於勞動契約少於 3 年者,建議雇主優先聘僱在臺等待轉換的印尼移工。 此次也對互貿家數做調整。 臺灣仲介 與 印尼仲介的合作比例調整為 1:3,即一家臺灣仲介最多可與 3 家印尼仲介合作, 印尼仲介 與 臺灣仲介的合作比例則為 1:10,即一家印尼仲介最多可與 10 家臺灣仲介合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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