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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7-關稅衝擊傳產實施無薪假應依法通報 移工同受勞基法保障不得有差別對待 閱讀:52

關稅衝擊傳產實施無薪假應依法通報

移工同受勞基法保障不得有差別對待

 

美國近期宣布關稅相關措施,預期將對以出口導向為主的傳統產業,包括汽車零組件 、 紡織 、 金屬製品 及 水五金造成潛在衝擊,可能導致部分企業面臨減產 、 減班甚至裁員壓力。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呼籲,事業單位如因訂單縮減而需調整營運模式,實施無薪假應依規定報備,聘有移工的企業也不得有歧視性對待,如需減少人力也應符合相關規範 。

 

目前彰化縣持有效聘僱的移工人數共計 5 6,585 人,從事產業類工作 4 5,705 人,佔比高達八成,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與本勞同樣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不因國籍而有差異 。

 

勞工處說明,若事業單位因營運困難實施 「 減班休息 」 ,也就是俗稱的 「 無薪假 」 ,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給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要報請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

 

『 如有必要 應協助移工轉換或返國 』

 

協商時應特別注意實施無薪假的時間及方式 、 實施期間兼職約定 、 新制勞工退休金 、 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 及 工作給付標準等事項。至於通報的內容,除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外,還包括實施方式 、 通報勞工人數,並與勞工簽訂協議書。後續結束實施或者延長實施期間都要再次辦理通報 。

 

勞工處指出,彰化縣製造業僱用大量移工,與本國勞工享有同等勞動保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任意減薪 、 減工 或 解僱移工。如事業單位 與 移工協議終止聘僱契約,縣府將督請雇主 及 仲介依移工意願,協助移工轉換雇主或返國,並將視移工需求提供安置協助 。

 

事業單位有歇業轉讓 、 虧損 或 業務緊縮 、 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等勞基法第 11 條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處提醒,雇主應依第 16 條規定提前預告資遣,並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給付資遣費 。

 

『 資遣通報 不以適用勞基法為限 』

 

此外,就服法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 1 名以上勞工,應於其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通報內容包括員工基本資料 、 擔任工作 、 資遣事由 及 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以利協助勞工再就業。未依規定辦理通報者,依同法第 68 條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應特別留意的是,根據勞委會 94 5 12 日勞職業字第 0940022631 號函釋,即使不適用勞基法的雇主,在辦理資遣員工時,仍應依就服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

 

勞工處提醒,如解僱人數符合大量解僱標準,則應依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於預定解僱日 60 日前,以書面通報縣府,並且須通知所屬工會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及 涉大量解僱部門員工等,並與勞工協商補償 、 安置 及 轉業輔導等配套措施 。

 

事業單位若因勞工遭遇工時調整 、 工資縮減 或 解僱等勞資溝通障礙,可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服務,協助召集雙方協商解決。勞工處呼籲企業依法處理勞資關係,避免勞資糾紛擴大 。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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