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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08-修正轉換準則出爐納回收等業規定 變更負責人等可直接申請接續聘僱 閱讀:8

修正轉換準則出爐納回收等業規定

變更負責人等可直接申請接續聘僱

 

勞動部 7 日修正公告轉換準則,配合藍領審查標準 新增外國人得受聘僱 從事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新增接續聘僱申請核發 聘僱許可 或 展延聘僱許可 的應備文件,以及直接向勞動部 申請接續聘僱的情形、應備文件,還有接續聘僱的外國人查核比率 與 查核方式 。

 

『 增接續聘僱申請核發或展延應備文件 』

 

修正公告的轉換準則修正 第 13 條 附表一,即接續聘僱的雇主在取得 接續聘僱證明書起 15 日之內,應檢具向勞動部 申請核發 聘僱許可 或 展延聘僱許可 的相關文件,新增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 從事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的應備文件 。

 

除了第 13 條 規定的申請書、公司 和 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的證明文件 ( 通知實施檢查 ) ,以及附表一共通的文件 : 審查費收據、入國引進許可函 及 名冊 或 遞補招募許可函 及 名冊 ( 非持招募許可函免附 ) 、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證明 。

 

如果是以轉換準則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 移工從事同工作類別,聘僱未達藍領審查標準比率 或 數額上限 ) 或是 第 4 款 ( 聘僱未達藍領審查標準比率 或 數額上限 ) ,則申請時要再提供 環境部認定廢棄物 及 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的證明文件 。

 

『 變更負責人等情況 另提供變動證明 』

 

針對變更負責人、承購原廠區等情況,修正的轉換準則明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如異動變更負責人,依轉換準則第 17 條 第 1 項 第 2 款,於事由發生當月前 6 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者,可於事由發生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部 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外國人 。

 

雇主若是承購 或 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回收處理場 ( 廠 ) 區,則依 第 17 條 第 1 項 第 3 款,於事由發生日當月前 6 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則可以向勞動部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 同樣也是 60 日內 ) 。前述兩種情況,都不受轉換準則 第 2 至 第 13 條 規定,得直接向 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

 

『 聘僱人數查核依 20% 比率計算 』

 

若是依前述 變更負責人申請接續聘僱,應檢附申請書、事由證明文件 ( 雇主變更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 及 申請人聘僱本勞保險資料 和 名冊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證明文件、環保機關核發上述業別的登記證 或 許可證等 。

 

如果是承購 或 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回收處理場 ( 廠 ) 區提出申請,除了也要檢附前述相同文件外,事由證明文件則是要提交買賣發票 或 公證的租賃契約影本、場 ( 廠 ) 區變更登記 及 註銷等文件影本、原雇主 及 申請人聘本勞保險資料 及 名冊 。

 

修正的轉換準則並新增第 33 條之 1,明定廢棄物 及 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的查核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比率 及 方式 。

 

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與其持招募許可函 未足額引進、聘僱人數未達審查標準比率 或 數額上限、承接廠區等情況的接續聘僱人數,和 接續聘僱雇主重新招募引進外國人人數,以聘僱員工 20% 來計算查核;若有外加就安費提高比率,則以 20% 加上提高比率計算人數 。

 

『 每季查核 超過比率限期改善 』

 

勞動部從 雇主接續聘僱 首名外國人滿 3 個月起,每 3 個月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 或 人數;僱用員工人數計算方式,依查核當月前 2 個月為基準,採起前 3 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平均計算。超過比率 或 人數,經通知屆期未改善,應依就服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 的 招募許可 及 聘僱許可,並計入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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