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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09-移工升格中階人力須提撥舊制勞退金 新制上路後嘉義縣新增86家設立專戶 閱讀:8

移工升格中階人力須提撥舊制勞退金

新制上路後嘉義縣新增86家設立專戶

 

為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推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開放在臺工作滿 6 年以上的資深移工,可由雇主提出申請轉任為 中階技術人力。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移工轉任後,事業單位須 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並於每年底預估下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的 退休金後足額提撥,違反者可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以下罰鍰。產業界則希望放寬標準,有助於留用優質人力 。

 

『 計算提撥金額 也納入人數計算 』

 

勞青處長陳奕翰表示, 「 移工留才久用 」 方案自 111 4 30 日實施以來,轄內已有 86 家事業單位 完成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留用資深移工以紓解缺工問題,但事業單位務必保障 轉任中階技術員工權益,共同打造穩定 與 永續的勞動環境 。

 

勞青處說明,事業單位若已無舊制退休金專戶,需向公司設立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每月提撥勞工薪資總額 2% 15% ,並於每年底預估未來一年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達到足額提撥,而在計算前述金額時,也必須將 中階技術人力 納入計算範圍,才符合法令規範 。

 

由於移工 「 升級 」 中階技術人力後,將不再有工作年限限制,年資有可能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包括退休金計算在內,均與本國籍員工相同。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 規定,符合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等三項條件之一得自請退休。需留意的是,移工轉任 中階技術人力後,工作年資應從 「 受僱日 」 起算,非僅計算轉任後年資 。

 

舊制勞工退休金 計算標準,依 第 55 條 規定,按工作年資計算基數,每滿 1 年給與 2個基數,超過 15 年年資,每滿 1 年給與 1 個基數,最高以 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 1 年計。退休金計算基數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 產業盼鬆綁規範 留下資深人力 』

 

勞青處舉例,鋼鐵公司 104 年起聘僱移工, 113 年初將其轉任為 中階移工,該名勞工年資已具有 10 年而非轉任後 1 年,而若該勞工工作至 120 年,因已滿 55 歲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於其退休前一年必須估算所需退休金,勞工在 120 年退休時,退休金必須以 16 年工作年資基數計算,即 31 個基數 ( 15*2+1*1=31 )

 

臺中市政府日前 與 廠商進行座談時,豐洲科技工業園區廠商協進會提出呼籲,建議政府放寬移工退休金提撥制度。廠協會表示,早期政府開放移工 從事藍領工作補足勞動力,改善缺工問題,企業聘僱移工對 提撥退休金 未多做著墨,現今為留住人才,依規需按舊制勞退補提退休金,希望政府可放寬退休金提撥制度,緩解企業成本 。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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