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114.06.20-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臺年限放寬 藍領移工退休制度 監察院要求檢討 閱讀:11

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臺年限放寬

藍領移工退休制度 監察院要求檢討

 

我國藍領移工僅適用勞退舊制,須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一定年限才能領取退休金,門檻高難以實現。監察院近日通過調查報告,促請勞動部因應環境變遷與移工在臺年限放寬,全面檢討藍領移工退休制度 。

 

『 逾 50 萬名移工難領到退休金 』

 

王美玉、王幼玲監察委員表示,現行規定排除尚未取得或難以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及其他白領專業人士適用勞退新制,使其無法享有退休金累積機制。其中,有超過 50 萬名在臺藍領移工,僅適用 「 勞退舊制 」 ,除非長期在同一雇主工作到退休,否則根本領不到退休金 。

 

監察院社會福利 及 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 及 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 18 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兩位委員提出的 移工退休金案調查報告,要求勞動部 全面檢討原勞委會 95 年 12 月 15 日發布的令釋,該令釋免除雇主依勞基法 第 56 條 第 1 項 為勞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是否已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明確性原則 。

 

調查報告指出,前勞委會於 95 年發布令釋,基於當時移工最多只能工作 6 年,認定其難以達成退休條件,因此免除雇主為移工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如今情況已大不同,移工在臺最長工作可達 12 年,甚至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無年限限制,已有退休可能。勞基法 第 56條 並未區分本國或外籍勞工,該令釋恐有違法疑慮 。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表示,勞動部應配合時空背景改變,儘速檢討是否修正或廢止現行令釋。若政策仍認為不宜納入移工,應在法律中明定排除依據,方符合法律明確授權原則,保障勞退舊制下移工的退休權益 。

 

『 移工、中階人力檢討適用勞退新制 』

 

調查報告亦強調,國際公約提倡跨國移工平等待遇與反歧視原則。我國應配合全球趨勢與攬才政策,檢討是否開放尚未取得永久居留、且非家庭看護的藍領移工、中階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才納入勞退新制。監察院建議,研議過程應參考 司法院釋字 第 578 號 與 國際勞工公約,全面審慎考量政策方向 。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6.19

Copyright © 2012 博崧企業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電話:02-86608156 傳真:02-86607923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577巷1號1樓 Email: bayersoncom@gmail.com 

In:3932/9843   The Mind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