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保障在新法上路前
已具備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設一年過渡期符合舊制資格比照重症辦理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在新法上路前已具備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或已送件申請的民眾權益,與衛生福利部協調,在新制施行首年(114年8月1日 至 115年7月31日)設置一年過渡期,凡符合舊制資格者,均比照重症案件流程辦理,以加速審查與後續聘僱程序 。 勞動部說明,為了避免民眾因法令變動而影響聘僱時程。凡在新法上路前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即使正式申請發生在新制施行後,只要仍在過渡期內,皆可享有與重症案件相同的優先處理 。 例 如 : A 小姐的父親於114年7月20日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輕度失智(CDR 1 分),符合舊制資格,因此在新制上路後,仍可於過渡期內比照重症案件向照管中心申請,並於原則 1 日內完成國內推介 。 另一案例為 B 先生,其母親於114年1月申請長照服務,經長照中心評估長照需求等到第 2 級以上,並持續使用服務超過6個月,於114年7月即已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資格,但當時未立即申請。直到115年1月才決定聘僱外籍看護工,因符合新法施行第 1 年內 (114年8月1日 至 115年7月31日) 過渡期條件,故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照管中心將於原則 1 日完成國內推介 。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114.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