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工作年限延長 修勞保條例因應
勞動部長陳雄文22日表示,外勞在台工作年限改為15年,預估不會超過500人,給付勞保老年金額部分原則上負擔不大。
依勞保條例規定,外勞享有保險權益與本勞無異,多數外籍家庭看護雖不屬於勞保強制投保範圍,但一旦延長外勞在台工作年限至15年,將衍生出年金適用對象將涵蓋更多藍領外勞的議題。
勞動部說明,勞保年金制度於民國98年全面上路後,首次加入勞保給付只能選擇年金制,並且請領年金制的老年給付有投保15年以上年資的資格限制,「目前外勞在台工作有12年上限,因此只能在年滿60歲時,請領一次金的勞保老年給付。」
一旦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突破15年上限,當外勞符合老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失能、死亡遺屬年金等請領條件時,還得每年重新確認請領條件,例如老年或死亡遺屬年金還要再確認是否配偶再婚等問題,按現行規定勞保局須按月將年金匯給外勞家屬在國外的帳戶,逐月給付反衍生諸多麻煩。
「就算延長外勞在台工作時間也不會超過15年,從現行人數預估不過超過500人,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金額影響不大,而外勞來源國也希望能採一次金請領,」陳雄文表示,一次請領也相對單純,目前此勞保條例修正案已交付朝野協商。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10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