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外勞外配納入法律扶助
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將外籍勞工、經濟弱勢外籍配偶納入法律扶助範疇。
法律扶助法自民國93年施行迄今已超過10年,出現不符實務需求或是窒礙難行之處,司法院提案修法。
為擴大扶助對象,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及申請人為「原住民」、「少年事件」、「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等情形,納入不須審查資力的法律扶助對象。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並將外籍漁工、家庭幫傭及看護,以及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的國人配偶納入法扶範疇。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編列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補助的機關,將支付公庫的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列入經費來源,並規定金額為前3年度平均總金額15%。
為了提升法律扶助品質,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法扶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法扶事務;經遴選的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扶基金會也可與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簽約,委辦法扶案件,扶助律師得申請酌增酬金。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10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