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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暫行措施常見問題【勞動力發展署】 閱讀:845

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暫行措施常見問題

問題一、何謂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暫行措施?

回答:104年10月9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符合規定者,其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勞動部於相關法令修正前,為協助目前已在臺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先行申請延長工作年限,故於104年10月12日以令釋發布暫行措施,即雇主目前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屬暫行措施之適用對象者,得先申請延長工作期間為單次聘僱期間最長3年,累計聘僱期間最長14年。 

問題二、本暫行措施的適用對象為何?

回答:雇主依勞動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申請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期間適用對象如下(不符合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請跳至問題五):

(一)所聘家庭看護工原核發聘僱許可累計期間已屆12年,且本次核發聘僱期間不足3年。

(二)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發文日於104年10月9日前,且聘僱許可屆滿日為105年2月9日前。

【符合適用對象案例】

雇主在104年6月1日聘僱家庭看護工,因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已達12年,原聘僱期間僅核發至105年2月9日,屬暫行措施適用範圍。(因聘僱起日早於104年10月9日、聘僱末日未逾105年2月9日、原聘僱期間累計已達12年)

【不符適用對象案例】

1. 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起日或屆期日逾令釋期間:

(1)家庭看護工聘僱起日在104年10月9日後。(如104年10月13日)

(2)家庭看護工聘僱屆滿日在105年2月9日後。(如105年3月8日) 2. 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未滿12年:

如家庭看護工累計核發聘僱之工作期間僅10年,則非本次令釋適用範圍。

3. 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已滿12年,且本次聘僱期間為足3年之聘期:

如家庭看護工累計核發聘僱之工作期間滿12年,但本次核發聘僱許可聘期已達單次最長3年,則非本次令釋適用範圍。

 

問題三、如符合本暫行措施之適用對象者,雇主應如何申請?

回答:家庭看護工符合適用對象者,雇主得經該外國人同意後,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1041009版),向本部提出申請。惟因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刻正訂定中,本部依104年10月12日令釋先行受理申請,並於上開規定文件發布後,主動通知雇主檢具,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問題四、本暫行措施的申請期限為何?

回答:符合本暫行措施適用對象之雇主,應於本解釋令生效日起4個月內(105年2月9日前),向本部申請延長工作年限。

問題五、不符合本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之後應如何延長工作年限?

回答:本部已積極研擬就業服務法第52條相關配套法令,非本次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請俟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再檢具雇主聘外國人申請書及其他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10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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