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溯自9月1日起免繳就業安定費。
為減低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經濟壓力,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修正公布,勞動部於104年10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弱勢家庭,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並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實施。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出,就業服務法第55條於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雇主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另因外籍家事勞工每月薪資自104年9月1日起,調升至新臺幣1萬7,000元,為配合即時減輕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弱勢家庭經濟壓力,勞動部已於104年10月30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及「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規定」等配套規範。
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為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自104年9月1日起,由每月應繳納600元或1,200元就業安定費修正為免繳納。截至104年9月止統計,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或被看護者,估計約有2,000戶家庭,至於免繳納就業安定費金額約占就業安定費收入的0.01%,對就業安定基金收入影響並不大。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強調,基於即時落實減輕弱勢民眾經濟負擔的政策目的,溯及自104年9月1日起,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前開規定免繳納的資格者,即可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聯絡電話:02-23801807)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有不明之處,亦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電話:02-89956000)詢問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勞動部】104.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