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網友於社群平台爆料,勞動部請雇主幫罹患愛滋病的外籍勞工抓交替(找新雇主)及花錢安置外籍勞工一文,勞動部重申,因愛滋病毒傳染途徑明確且可有效防範傳染,外籍勞工不會因罹患愛滋病,而對雇主造成重大影響。
依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愛滋病毒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的簡稱,主要是透過不安全性行為、母子垂直感染,以及共用注射針頭、稀釋液等途徑傳染。愛滋病毒傳染途徑明確,一般日常生活、共同工作,並無傳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危害之虞。
為尊重愛滋病患者人權並符合國際趨勢,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2月6日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刪除外籍人士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需接受愛滋篩檢相關規定,並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刪除外勞入國前及入國後的健康檢查中愛滋病檢驗項目。
勞動部說明,因愛滋病已非健康檢查檢驗項目,無法僅因外籍勞工罹患愛滋病而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勞工如罹患愛滋病,經與原雇主達成合意,可辦理轉換雇主並由有意願承接之新雇主聘僱,且原雇主仍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以保障雇主權益。患有愛滋病的外籍勞工,於勞動部規定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倘無雇主願意承接,仍須於期滿後由原雇主安排出國。
勞動部補充說明,不宜對罹患愛滋病的外籍勞工予以歧視,而有不公平待遇。雇主不可以罹患愛滋病為理由解約,強制外籍勞工出國。罹患愛滋病的外籍勞工,如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符合勞動部安置相關規定,經地方政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仍可予以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