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日前有1名印尼籍家庭看護工在雇主家中客廳產子,使不知情的雇主飽受驚嚇,勞動部重申,基於母性保護及國際人權規範,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懷孕產子不應影響其工作權益,雇主依法不得以外籍勞工懷孕產子為由,予以歧視或任意解僱,而外籍勞工於入國前後如已懷孕,建議應明確告知雇主,以免發生危險或衍生勞資爭議。
勞動部說明,基於母性保護及國際人權規範,衛生福利部已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現行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前、後均毋須接受妊娠健康檢查,且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均一體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依法不得以外籍勞工懷孕產子為由,予以歧視或任意解僱,而有不公平待遇。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外籍勞工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可以繼續在臺工作。
勞動部補充說明,雇主不可以外籍勞工懷孕產子為理由提前解約,並強制外籍勞工出國。外籍勞工如因懷孕產子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符合勞動部安置相關規定,並經地方政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仍可予以安置。
勞動部再次呼籲雇主,應尊重外籍勞工的人權,關懷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及身心狀況。我國對於外籍勞工權益的保障,一向以國民待遇原則,不分本外籍勞工一體適用相關勞動法令之保障,雇主如歧視或任意解僱懷孕產子的外籍勞工,而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將依法處罰,並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另外籍勞工如有因懷孕產子遭受雇主不當對待情事,均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1955專線申訴或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