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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08-聘前講習『雇主可委託他人』相關規定 【雇主聘前講習網站QA】 閱讀:703

聘前講習『雇主可委託他人』相關規定 【雇主聘前講習網站QA】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雇主得委託親屬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看護者具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夫、妻

(2) 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妺、伯叔姑舅姨、姪子女、外甥(女)。

(4)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下列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直系血親:(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外)孫子女、(外)曾孫子女。

(2) 一親等之姻親:子媳、女婿、父之妻(繼母)、母之夫(繼父)、公婆、岳父母、配偶之子女(繼子女)、公婆之配偶(繼公婆)、岳父母之配偶(繼岳父母)、配偶之子媳(繼媳)、配偶之女婿(繼女婿)。

他人代講習完成聘前講習訓練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雇主應檢附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屬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對外國人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切結書(依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背面之「切結事項」格式填寫即可)或證明文件。另外,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係採網路講習者需提供代講習人員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具法規規定親等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但代雇主參加講習人員係採團體講習或臨櫃講習方式者,因其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之親等關係已經地方政府人員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核對,故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含變更雇主)時,免再檢附親等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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