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經確診罹患肺結核,雇主該怎麼做? 【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
< 案例>
L君是來自越南的機構看護工,在一次定期的健康檢查發現罹患肺結核,但醫生告知L君只要服藥兩週且不用隔離即可痊癒,但雇主認為肺結核為法定傳染病,L君必須要馬上回國。L君認為應該要聽從醫生的建議先行治療,雇主該怎麼做?
< 案例分析>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因定期健檢發現感染肺結核,雇主應於取得指定醫療機構核發之外勞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後,送交外勞所在地之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勞委會)。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外勞即可在臺繼續工作,如為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即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委會。勞委會於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至2星期)為外勞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另外勞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至痰液檢查結果沒有細菌,才可搭乘飛機出國。
外勞經確診罹患肺結核,於返國前如不需住院者,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勞,並提供通風良好之單人房及進行隔離措施,以確保所聘僱外勞不影響國人安全健康及防疫管理。
資料來源: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案例與法令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