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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20-自103年1月17日起,外勞罹患肺結核得有條件留臺治療,但須經雇主簽署同意書 閱讀:853

自103年1月17日起,外勞罹患肺結核得有條件留臺治療,但須經雇主簽署同意書【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


W君是來自泰國的廠工,日前去醫院做第18個月健檢時發現罹患肺結核,想問有沒有方式可以待在臺灣治療?
依據103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並於1月17日後生效的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放寬外勞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定期健檢時,若驗出罹患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確診病例,經勞雇雙方同意,得有條件在臺治療,不須遣返,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另外,「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雇主於外籍勞工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5日內,應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以及「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等文件,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在臺治療。肺結核療程長達6個月至9個月,期間外勞須主動至衛生單位指定的處所,接受關懷員每周至少5次「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都治關懷(DOTS)服務。 但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仍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將由所在地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計畫網站/案例與法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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