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已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外籍勞工聘期屆滿前,在臺工作累計時間只要未滿12年或家庭看護工未滿14年,雇主均可向勞動部申請續聘,經許可後外籍勞工就可以不用出國,繼續留臺工作,勞動部已將相關書表置於勞動力發展署首頁供民眾使用。
勞動部表示,依105年11月4日解釋令,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如果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外籍勞工的需要,經與外籍勞工合意繼續聘僱後,可以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但外籍勞工如有在臺工作累計達12年,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達14年,或是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滿,雇主不繼續聘僱且外國人未轉換雇主,仍應依規定出國。
勞動部提醒,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才能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本次修法目的是為了減輕外籍勞工再返臺工作需支付國外仲介費的負擔,相關國內求才招募程序並未修改,所以雇主想要續聘外國人,仍須依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取得申請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後,並填具申請書,再行申請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續聘外籍勞工的相關書表已置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首頁>主題服務>跨國勞動力服務>下載專區http://www.wda.gov.tw/home.jsp?pageno=201310280103&flag=E】,民眾可下載使用。另民眾若有關於申請續聘的疑問,可洽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詢問,電話:(02)8995-6000,或查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均可得到最新聘僱外籍勞工的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