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取消外籍勞工3年聘僱期滿出國1日規定,於105年11月5日生效。勞動部前以令釋方式公告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者,均得在106年1月4日前申請期滿續聘作業,勞工即得不出國續留臺工作。勞動部提醒,自106年1月5日後,雇主如與外籍勞工合意期滿繼續聘僱,應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係為了減輕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出境再返臺工作需支付國外相關費用的負擔,維護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權益。為使雇主及外籍勞工於修法後即得免出國續留臺工作,特以令釋方式提供彈性申請期滿續聘期間,如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外籍勞工的需要,經與外籍勞工合意繼續聘僱後,得於106年1月4日前檢送申請文件,辦理期滿續聘許可。自明(106)年1月5日起,雇主欲辦理外籍勞工期滿續聘作業,其申請時間應依規定於勞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向勞動部辦理,請民眾多加留意申請時間,避免逾期影響雇主及勞工權益!即雇主所聘僱之勞工如係於106年3月4日以前聘僱屆滿者,若經勞雇雙方合意將續留臺工作,均應於106年1月4日前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
勞動部提醒,目前受理期滿續聘申請案件,雇主最常忘記繳交文件審查費及簽署勞雇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為利申請作業順行,並確保勞雇雙方意思表示,請雇主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繕,方得保障雇主及外籍勞工工作權益。
此外,本次修法已大幅簡化聘僱外籍勞工作業及流程,雇主自行聘僱外籍勞工更為便利,勞動部所設「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亦擴大協助雇主辦理相關期滿續聘及轉換文件申辦作業,除了提供語言諮詢、案件檢查及代轉寄服務外,也主動提醒雇主續聘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等事項,雇主輕鬆辦件,又可以減輕勞工負擔,同時有效兼顧外籍勞工權益之維護。
勞動部再次提醒,期滿續聘過渡條款期限僅至106年1月4日止,106年1月5日起應於外籍勞工聘僱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辦理,如雇主及外籍勞工願意期滿繼續聘僱者,請向勞動部提出申請,或透過直聘中心辦理。關於直接聘僱相關問題及資訊,可逕洽「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電話:02-6613-0811)辦理,或至「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http://dhsc.wda.gov.tw/)」查詢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