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雇聘法 修正30份相關申請書表
外國人健檢不合格複檢 應於65日內補正
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勞動部修正30份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雇主或是仲介應於106年1月13日起使用新書表;書表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申請聘雇許可時檢附健康檢查證明,新增手機與電子郵件的欄位,以提供廢止許可處分等服務性簡訊通知等事項。
勞動部106年1月11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有19份,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有11份,自即日起生效。
另外,勞動部發函通知,基於簡政便民及保障外國人權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雇主於所招募之第2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申請聘僱許可之應備文件,刪除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故自106年1月13日 起,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僅須依修正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文件,無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即核發聘僱許可。
勞動部說明, 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後,將就衛生福利部所送外國人健康檢查資料進行比對,如有未能查知外國人入國後3工作日內或入國日前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結果,經本部發函限期3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是外國人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且得再檢查及治療時,未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期限內至指定醫院辦理複檢,並未於本部發函限期65日內補正外國人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勞動部將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新北市公會重要訊息通知 10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