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出國一日雇主仍須盡法定義務
警告單非解約唯一要件須有其他佐證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十五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52條修正實施後,三年期滿續聘案,雇主仍須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申請招募許可函,製造業、營造業也要申請入國引進許可。聘僱期間如外勞請假返國渡假,因仍在有效聘僱期間,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原聘可屆滿前,外勞如有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亦附有逃逸通報義務。此外,根據外勞轉換雇主準則第28條規定,雙方合意簽署接續聘僱,簽署日起3日內也要通知縣市政府實施檢查。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月15日辦理今年第一場外勞法令研習宣導,參加對象為製造業及營造業雇主。針對去年取消外勞3年應出國1日規定,邀請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說明新修內容,以及新制實施以來常見的問題。
為澄清在修法前,仲介對於新法所提出有關空窗期、返鄉探親權益等質疑,勞發署視察洪一男解釋,修法前外勞返鄉一樣會造成雇主的空窗期,但因外勞目前已無須辦理原先在國外的程序,且可由勞僱雙方協商返鄉休假的時間、天數,空窗期應會比之前縮短。至於外勞請假返國辦法,目前還在研擬中。
至於外勞可能認定得在台工作12年,以致對工作環境不滿即隨時要求轉換雇主,或是原契約一到期就要求加薪,否則就怠工。洪一男說明,就服法第53條第4款規定,外勞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除非有同法第59條所列情事,例如死亡、關廠歇業或未依契約給付薪資等不可歸責外國人事由,薪資則是由勞雇雙方合意。
同時他也強調,若外勞工作能力提升,或已在台工作一段時間,勞動部立場也支持雇主適度調整外勞薪資,以留下好的人才,穩定勞僱關係,但不支持外勞怠工。
勞發署科長黃偉誠於說明外勞轉換規定時提到,很多事業類雇主會以「警告單」來證明外勞表現不佳,不同意轉換雇主,但實務上第一線處理的地方勞政單位,在處理上會有所保留。他強調,雇主單方面解約,須有足夠的佐證,「警告單」並非成立的主要要件,必須審查個案是否確實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形。
因原聘期屆滿2至4個月,勞僱雙方須協議是否續聘,因此雇主擔心在不續聘的情況下增添逃逸風險,建議中央取消遞補等待期。勞動部基於對外勞總人數的管制,決議維持現行規定,也就是在發生外勞行蹤不明後,經過一段時間仍無法尋獲,雇主才能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外勞社 1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