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續聘逾2.6萬件 轉聘3千餘件
未幫聘僱期滿外勞續轉聘將罰6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九日臺北報導】勞動部重申《就業服務法》於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外勞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勞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願意在臺工作的外勞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最新統計,截至106年2月底止,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案件有2萬6,900件,已核准續聘有2萬1,381件,其中家庭類有1萬67件、事業類有1萬1,314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3,191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計655件,243件是家庭類、412件是事業類。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後,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外勞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勞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勞期滿續聘;如果外勞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勞辦理出國手續。
又如果外勞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外勞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網址: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近來有部分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勞申請轉出的申訴案件,勞動部提醒雇主務必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不續聘的外勞辦理期滿轉出申請,以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外勞因此權益受損,因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勞動部將同意其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社 106.03.09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