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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4.20-外國人在台不可從事直銷工作 違者罰鍰限期出境 閱讀: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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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份外勞在臺從事直銷事業,勞動部重申規定指出,我國並未開放該職類引進外勞,藍領外勞依就業服務法不得受僱2名雇主,只能從事許可工作,若是查獲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如直銷,除會處以罰鍰外,並要求限期返國,該名外勞終身無法再申請來台工作;至於雇主若是不知情也無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外勞離境後則可申請遞補。

由於手機通訊與網路發達,近來發生多起外勞在台工作,加入直銷公司從事販買或推銷商品,以取得報酬;或是在台境內經營網拍業務。

勞動部在94年時就有函釋指出,「簡略,我國並未開放此種工作類別,故外國人為直銷商(參加人)在臺從事多層次傳銷工作如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有違就服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將會依就服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函釋是用藍、白領外國人,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由於就服法第53條規定,藍領外國人不可受僱2名以上雇主,因此若是加入直銷公司,領有薪水,就有違該規定,且藍領外勞在台只能從事許可工作,如製造工、家庭看護工等,我國並未開放直銷公司引進外勞。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新聞通訊社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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