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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8-外勞期滿續聘或轉聘 仲介不得收取額外仲介費 閱讀: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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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抽查逾3千名外勞 查獲3家仲介超收

由於立委關切外勞期滿續聘或是期滿轉換有無被超收費用,勞動部先前有針對22縣市抽查逾3千名外勞,由各縣市進行訪查,目前已查獲3家仲介有對期滿續聘外勞超收費用,勞動部重申,外勞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時,委託仲介機構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受委託的外勞仲介機構得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用,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取消外籍勞工3年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滿3年不必出國1日,得由原雇主續聘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截至1079月底止,勞動部核准雇主期滿續聘案件有159,950件,其中家庭類有56,535件、產業類有103,415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21,797件,家庭類有3,246件、產業類有18,551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則有6,452件,2,517件是家庭類、3,935件是產業類。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持續關切外勞期滿續聘或是期滿轉換有無被超收費用,數次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相關議題,7日再度詢問勞動部;對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答覆,有訪查3,851位外勞,查獲3家仲介超收費用。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先前針對22縣市抽查3,851位外勞進行訪談,實際了解在台工作繳交費用狀況,因而查訪有3家仲介辦理外勞期滿續聘超收費用,分別是在新北市與南投縣。

勞動部指出,外籍勞工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同時不得預收。

勞動部強調,仲介機構若以協助外籍勞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將依法處所取仲介費用的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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